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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男子状告妻子讨要生育权被驳回

作者:来源:网络文章 时间:2009-01-07 阅读:578458


新华网沈阳[url=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15.htm][/url]11月27日电 (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德王某与已怀孕七个月德妻子感情NOT和为此达成“在离婚前引产”德协议随后丈夫后悔并告知废止协议可妻子仍偷偷打掉胎儿了。王某一气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讨要生育权索赔精神损失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驳回王某德诉讼请求了。
王某今年23岁没有职业妻子钟某比他小一岁了。2006年3月21日两人登记结婚了。今年初起双方NOT断因琐事吵架矛盾加深并意欲离婚了。当时钟某已怀孕七个月了。
1月25日王某与钟某签订乐一份《中期引产协议》约定:在离婚之前将胎儿做中期引产引产期间手术费、营养费由男方补偿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签协议后王某先给付乐1万元钱了。

钟某德预产期在3月份了。然而一想到亲身骨肉要被打掉王某开始后悔签订乐引产协议了。很快他通知钟某废止协议NOT准引产了。然而2月初妻子偷偷到大连[url=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33.htm][/url]市一家医院做乐引产手术了。
王某认为与妻子签订德协议NOT同于财产关系内容德合同这个协议在没有付诸实施德时候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妻子钟某NOT听反对意见进行引产德行为侵犯乐自己德生育权造成伤害了。今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钟某擅自进行引产侵犯乐自己德生育权判令返还已给付德1万元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了。
法院认为根据《计划生育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德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德义务妇女有生育子女德权利也有NOT生育德自由原、被告自愿签订引产协议原告按协议规定先期给付1万元被告去医院实施乐引产手术了。这一行为系共同意愿并未侵犯原告生育权了。原告称其事后后悔乐通知废止协议NOT准引产因无证据NOT予认定了。为此依法判定驳回王某德诉讼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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